拥有一个健康可爱的孩子,是每个不孕不育家庭的最大希望。然而,袁女士的求子之路则异常艰辛。她克服重重困难,在一家医院进行试管婴儿诊疗怀孕3个月后流产了,而流产的原因竟然是梅毒。因认为是做试管婴儿诊疗的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实施了手术,最终导致流产,袁女士将医院方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一审福田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医院方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试管婴儿术后3月因梅毒流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袁女士和丈夫到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就诊,经检查为继发不孕症、左输卵管整形术后、右输卵管切除术后、盆腔粘连松解术后。同年7月26日,袁女士夫妇在该医院进行了胚胎子宫腔内移植术。8月8日显示受孕成功。

  没想到,在怀孕3个多月以后,袁女士流产了,原因竟然是梅毒。袁女士称,流产后,她去医院查看档案,发现医院检查报告单只是做了TRUST一项检查,袁女士的丈夫在医院做了两项检查。因认为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导致流产,袁女士将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费、身体伤害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医院:梅毒感染发生在怀孕之后

  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认为,袁女士是在该院医护人员的治疗下成功受孕,院方已经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诊疗常规,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治疗前,医院曾建议袁女士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液以便提高怀孕几率,袁女士随后前往宜春市妇幼保健院行腹腔镜检查,2011年4月14日进行HIV抗体测定和梅毒TRUST检查均为阴性。中山泌尿外科医院随后采信并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报告结果,未重新进行梅毒筛查就进行了手术。

  对此,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解释,2010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认为他们直接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结果有文件依据。

  一审医院赔患者3万余元

  一审福田法院认为,试管婴儿植入手术关于梅毒筛查是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之一,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结果,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卫生部那份文件明确建立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各省首先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且要求各省卫生厅对本辖区内的结果互认进行明确的项目安排和质量控制。中山泌尿科医院以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作为他们对宜春市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确认,而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具有合理性进行辩解,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根据检查结果,法院确认梅毒感染确诊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排除梅毒筛查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梅毒病毒的潜伏期等因素,该检查结果表明,医院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虽然存在过错,但也不能据此确认袁女士受孕前即感染了梅毒病毒,也不能确认医院是在袁女士已经感染病毒的前提下实施的手术,因此无证据证实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袁女士此后确诊为梅毒感染并导致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遂判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退回袁女士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共计3.7万余元。

  医院方坚称无不妥

  因不服一审判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医院方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对袁女士进行手术前未能进行梅毒筛查存在过错理由不足。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医院根据袁女士的病史陈述(明确既往无性病史),以及医疗界同行业间(如深圳妇保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等)的操作惯例,认定梅毒筛查检验结果半年内有效(即无须重复检验,增加患者负担),并无不妥之处。

  而袁女士一方认可一审判决,但对具体医疗费用数字存在些许异议。

  双方昨天当庭均表示愿意调解,但法庭昨天未公布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