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用残忍手段处置堕胎手术后的胎儿,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一名72岁堕胎医生戈斯内尔被陪审团判决成立一级谋杀罪。陪审团即将重新召开会议考虑量刑,戈斯内尔可能面临死刑。据报道,此人在堕胎手术中经常使用残忍手段处理胎儿,以确保这些胎体死亡。美国目前有40多个州出台法案限制或禁止女性堕胎。
再次引发堕胎权争论
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24周妊娠期为实施堕胎手术的上限,孕期超过24周的堕胎均被视为犯罪行为,戈斯内尔因为21名孕期超过24周的妊娠女性施行引产手术而被控。并且,在三起晚期堕胎的手术中,戈斯内尔对胎儿进行残忍处理。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引产后的胎体是否是活婴。
戈斯内尔最初因为七名胎儿的死亡而受到指控,但后来有四项谋杀罪名不成立,因为他的律师提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胎体手术后还活着。戈斯内尔的辩护律师杰克·麦克马洪称,戈斯内尔使用异羟基洋地黄毒甘(digoxin),使所有胎儿从母体排出之前已经死亡,胎体的肢体动作有可能是由于死后发生肌痉挛而产生的。
检察官称戈斯内尔的诊所是“恐怖之屋”,该诊所环境恶劣、手术极不安全。他们指出,戈斯内尔雇用的是未经训练、没有受过教育的员工,在那里接受治疗的女患者经常受伤。庭审持续了两个多月,控辩双方陈述的有关人工堕胎细节令陪审团万分恐怖。最终,12名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戈斯内尔谋杀罪名成立。
堕胎在美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戈斯内尔案再次引发了堕胎反对者和支持者的争论。有意思的是,他们都用此案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反对堕胎者称,戈斯内尔案正好揭示了堕胎过程的凶残和暴力本质,并且强调了在引产过程中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他们认为在堕胎过程中或堕胎后仍有生命特征的胎体所拥有的法律权利,它将与任何其他自然出生的胎儿拥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和特权。
支持堕胎者则认为,就是因为对资助堕胎和晚期堕胎的限制,才促使弱势的妇女们到戈斯内尔那里寻求帮助,根据2011年一份大陪审团报告对戈斯内尔提出指控中提到,在费城只有他的诊所可以实施晚期堕胎手术,费城地区的其他诊所则不实施这种手术。
生育健康医生组织董事长斯坦伍德说,在宾夕法尼亚和其他许多拥有严格法律的州,妇女们面临着不可思议的障碍,这些障碍使她们无法获得高质量的照料。无法获得所需照料的低收入妇女就成为了戈斯内尔的客户来源。
因此支持堕胎者认为,一味的限制堕胎行为只会促使妇女们不得已选择不规范的、会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要杜绝这种穷街陋巷的堕胎医师的出现,法律才是有效手段。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应该将堕胎合法化并规范堕胎手术的操作规范。
美国堕胎制度演变历程
美国有关堕胎的争论,其实归根结底就是对妇女选择自由权和胎儿生命权的争论。主张生命权还是选择权的分歧焦点在于,前者认为生命开始于受孕那一刻,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未出生的婴儿是同母亲一样的人,其生命权不得予以剥夺;而后者则认为胎儿虽然具有潜在的生命,但不是完整的人,不受宪法保护,法院应当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的、那些不愿生育的怀孕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
在19世纪中叶以前,美国的堕胎法基本沿用英国的习惯法。1803年,英国通过的《妇女流产法》规定,胎动前堕胎为重罪,胎动后堕胎为死罪。到了1849年,美国有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位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
到了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性解放和妇女权利运动,女权主义者便认为,如果一个妇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控制,遑论获得其他的自由,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同时,非法堕胎的高死亡率,也使得人们开始考虑堕胎法的改革。
终于在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判决中,认为美国宪法中的“人”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个人隐私权中包括妇女有权处理自己的身体事务(终止妊娠)。总而言之,妇女的自由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存权。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第二次内战”。因而此案被视为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判决之一,也是当时妇女运动鼎盛时期的产物。
在“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法院把妇女的孕期分为三个阶段,确定了孕妇和州政府各自拥有的权利。在怀孕最初三个月,妇女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是否堕胎。在怀孕期间的中间三个月,堕胎决定应当由孕妇与医生协商后作出,州政府仅限于规范堕胎的程序,以切实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只有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州政府禁止堕胎“才拥有了逻辑学和生物学上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怀孕时间不超过22至24周,堕胎都是合法的。
“生命派”与“选择派”的论战
堕胎问题在美国社会的影响如此之大,因为它不局限于道德层面,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美国社会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长期以来都把堕胎问题作为政治砝码,博取选民的信任。
一般而言,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因尊重妇女的选择权、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被称为“选择派”;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因维护胎儿的生命权、认为堕胎行为等同于谋杀而被称为“生命派”。
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胜利虽然最终确定了堕胎的合法性,但是反堕胎的势力并没有销声匿迹,“生命派”与“选择派”的论战一直存在,并愈演愈烈。美国国会在1996和1997年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坚定的“选择派”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否决。
2003年,美国国会中的保守势力卷土重来,于10月21日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该法案禁止对第二和第三个阶段的胎儿实施流产。
“生命派”布什总统立即对该法案的通过表示了欢迎,称这个法案“结束了恶行,重塑了美国的生活文化”,随后他签署了这一法案。这是自“罗诉韦德案”30年以来,第一次关于堕胎法令大的改动。
三年后,和布什同为共和党人的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了一项法案,禁止了南达科他州内几乎所有的堕胎行为,除非是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甚至被害人被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都不能堕胎。
而身为“选择派”有力支持者的奥巴马上任后的第一周,就签署了一项命令,撤销了布什政府执行了8年的“墨西哥城政策”,支持联邦政府拨款给一个提供堕胎服务和信息咨询的国际家庭计划生育组织。
今年3月26日,“生命派”共和党人北达科他州州长达尔林普尔签署了6周堕胎禁令,该州的这一禁令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堕胎禁令。这项禁令禁止在怀孕六周、能检测到胎儿心跳后堕胎。